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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乡村振兴局关于促进脱贫人口(监测对象)持续稳定增收的指导意见,鼓励外出务工稳定就业,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实现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应就业尽就业、应奖补尽奖补,使脱贫攻坚成果更加稳固,近日,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关于激发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内生动力鼓励外出务工实施“一补一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外出务工增收,支持实施“一补一奖” (交通补、务工奖)政策。
《意见》指出,为鼓励和促进脱贫人口外出务工,我市将脱贫享受政策户和监测对象(不含风险消除户)在省外、省内县外、县内乡外的务工人员全部作为奖补对象。
根据政策要求,我市对外出务工6个月以上、年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的奖补对象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对乡外、县内务工的奖补对象每年补助200元;县外、省内务工的奖补对象每年补助300元;省外务工的奖补对象每年补助600元。并根据务工人员年工资收入(上一年第四季度务工工资加当年前三季度务工工资为年工资总额)实施分级奖补。年工资收入1万元以内的,按工资收入的2%给予奖补;年工资收入1至3万元的,按工资收入的3%给予奖补;年工资收入 3万元以上的,按工资收入的4%给予奖补。奖补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另外,每户享受“一补一奖”(交通补、务工奖)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
《意见》明确,各县(市、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要及时根据此指导意见制订完善县级实施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可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及调整奖补标准。